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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湾三贝明珠广场地下库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职务董事长。厂址: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职务董事长。厂址: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湾三贝明珠广场地下库项目部。负责人:杨晓洪,职务经理。厂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湾三贝明珠广场地下库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4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