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王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张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2897号原告王海涛,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暨被告张硕之委托代理人王悦,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硕,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回族。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悦、被告张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悦、被告张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海涛起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王悦向原告王海涛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借款还清。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悦返还原告王海涛借款本金6万元;2、被告王悦支付原告王海涛借款利息(以6万��为基数,自2014年9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王悦支付原告王海涛逾期付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4、被告张硕承担保证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悦、被告张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仅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开庭有事没去成,确实向原告王海涛借款6万元,利息算就算吧。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借款人王悦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王悦向王海涛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利息计算,借款用于自用,此款于2014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双方约定借款人每逾期一天按500元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经济损失补偿金(含违约金、出借人在实现该债权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自约定的应付���日至债权实现之日计算,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执行),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张硕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海涛与王悦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王海涛要求王悦返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依据双方约定,本院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定为819.29元;对于逾期还款利息,依据双方约定,本院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对于王海涛要求张硕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载明张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本院予以支持,张硕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悦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悦返还原告王海涛借款本金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悦支付原告王海涛借款期限内利息八百一十九元二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悦支付原告王海涛逾期还款利息(以六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四、被告张硕对本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王悦的债务向原告王海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王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王悦、被告张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书记员 张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