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城市之山小区*幢*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苟伟,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城市之山小区*幢*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