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