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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