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泽龙与张劲、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197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龙,张劲,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王泽龙,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劲,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赵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成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龙诉被告张劲、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其他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龙撤回对被告合肥金涛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