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应好、余赛粉与廖祥君、罗德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应好,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余赛粉,女,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廖祥君,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告罗德才,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负责人连镇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好、余赛粉诉被告廖祥君、罗德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好、余赛粉于2015年4��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应好、余赛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撤诉按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应好、余赛粉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武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