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金某,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侯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自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期满原告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