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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章叶。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