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李国富、韦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国富,韦福兵,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72-2号原告XXX。被告李国富。被告韦福兵。被告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李国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国平名下的车牌号为蒙K83E**号“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国平名下的车牌号为蒙K83E**号“路虎”牌越野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