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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刀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刀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刀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胜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刀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刀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3月22日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9月22日在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现在福保小学读书。婚后双方一直住在福保村,房屋登记在被告父母名下。原告与被告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的丑陋脾气暴漏无遗,做月子还动手殴打原告。最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外吸毒,屡教不改,在原告怀孕期间殴打原告并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在外吃喝玩乐,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2014年12月12日被告在外吸毒被执法人员当场抓住,在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现在在里面戒毒,孩子可以由原告来抚养,但是监护人要是我,虽然我在里面,但是我的父母可以代替我来照顾孩子。原告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陈述及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9月22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离异后再婚。婚后原告刀某某户口迁至被告家与被告王某某及其家人一同生活。2008年5月6日双方生育一子王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王某某染有吸毒恶习,于2014年12月12日吸毒被抓,现在云南省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子女监护问题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应当准许。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为被告现被强制戒毒,不能监护婚生子王某,故王某应由原告负责抚育较为妥当,被告适当给付抚养费。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原告刀某某抚育,原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刀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