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黄××抚养纠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郑××。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被告黄××关于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