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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黄××抚养纠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郑××。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被告黄××关于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