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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047号被告人魏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世权,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刘世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魏某购置赌博机,在本市未央区北十里铺村租用的门面房内开办游戏厅,进行赌博活动。当月14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该游戏厅查获,并将被告人魏某及服务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六狮王朝”赌博机8台、“森林舞会”赌博机8台、捕鱼机1台和对讲机3部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已实施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其开设赌场的犯罪已经完成,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赌博机尚未投入使用,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查扣在案的“六狮王朝”赌博机8台、“森林舞会”赌博机8台、捕鱼机1台、对讲机3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