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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吕小彬与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彬,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吕小彬,男,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孟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彬诉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小彬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