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云风山、杨卫国等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风山,杨卫国,孙占军,杨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云风山。原告杨卫国。原告孙占军。原告杨波。以上四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为杨卫国、孙占军。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志,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逯守鹤,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云风山等4人因不服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3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18日向被告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告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卫国、孙占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志、逯守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为谷桂彩颁发的鹿集用(2012)第03-242号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2015年1月5日以复议超过复议期限为理由不予受理。原告在复议期内多次到被告处申请复议,被告工作人员让原告到鹿泉区人民政府复议,原告到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鹿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不接受复议材料。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再次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接受材料,并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石政行复(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政务审批意见表2份;3、(2005)鹿执字1025号民事裁定书2份。被告辩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对鹿泉区人民政府为谷桂彩颁发鹿集用(2012)第03-2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述得知,申请人已于2014年8月2日就已知道了该证的存在,其于2015年1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故本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答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答辩人代理人杨卫国。综上,答辩人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不予受理决定书(石政行复(2015)号);2、不予受理决定审批表;3、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申请书;5、委托书;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7、政务审批意见表;8、行政复议法。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2日原告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鹿泉分局查阅谷桂彩办理永壁南街村集体土地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获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为谷桂彩办理了鹿集用(2012)第03-2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该土地属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4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1月5日,被告作出石政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在2015年1月19日另案起诉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在2015年3月17日开庭前向法庭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大楼监控资料及鹿泉区法制局监控资料。经本院调查取证,因监控资料保存时间较短,无法查询到2014年8月份的相关监控资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原告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14年8月2日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鹿泉分局查阅谷桂彩办理永壁南街村集体土地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而原告得到的政务审批意见表中载明了争议土地的位置、证号等相关信息。据此,可以证实原告知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为谷桂彩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最迟应为2014年8月2日。而原告直到2015年1月4日才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主张曾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过复议申请的理由,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5)3号不予受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风山、杨卫国、孙占军、杨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