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王翠如、沈建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王翠如,沈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法定代表人顾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翠如。被执行人沈建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翠如、沈建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启东市公证处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通启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王翠如、沈建飞应归还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贷款本息合计238872.85元(截止2015年1月4日),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285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翠如、沈建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翠如、沈建飞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团结新村62号401室抵押房屋。被执行人王翠如、沈建飞在执行期间已归还了贷款25000元,承担了因还贷逾期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5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现尚未执行到位23785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房屋查封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公证处的(2015)通启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