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绍军与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朱绍军,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金华超帅礼品有限公司,浙江超帅门业有限公司,吕高松,吕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高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绍军。原审被告: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华。原审被告:金华超帅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高松。原审被告:浙江超帅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锦剑。原审被告:吕高松。原审被告:吕新红。上诉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绍军、原审被告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金华超帅礼品有限公司、浙江超帅门业有限公司、吕高松、吕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