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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小军与罗锋、周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罗锋,周梅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刘小军,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定军,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锋,个体户。被告周梅香,无业。系被告罗锋的妻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军与被告罗锋、周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管新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曲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懿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