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小军与罗锋、周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罗锋,周梅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刘小军,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定军,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锋,个体户。被告周梅香,无业。系被告罗锋的妻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军与被告罗锋、周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管新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曲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懿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