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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定陶县杜堂镇张庄寨行政村第六村民小组与张友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定陶县杜堂镇张庄寨行政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定陶县杜堂镇张庄寨行政村张庄寨村。负责人张存如,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民,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友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杜堂镇张庄寨行政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张友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定陶县杜堂镇张庄寨行政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安审 判 员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徐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