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民初字第8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潘记锁与赵海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记锁,赵海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辛民初字第80204号原告:潘记锁,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川,男,成年,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记锁诉被告赵海川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记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写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记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记锁负担。审判员 董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