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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辛民初字第8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潘记锁与赵海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记锁,赵海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辛民初字第80204号原告:潘记锁,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川,男,成年,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记锁诉被告赵海川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记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写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记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记锁负担。审判员  董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