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其平承包经营户与黄子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平承包经营户,黄子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刘其平承包经营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诉讼代表人刘其平,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林林,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子后,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平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黄子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平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平承包经营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其平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