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被告赵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赵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负责人白曜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客户经理。被告赵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被告赵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建国审判员 王新志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