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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与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利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利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梁银芳,江全,吴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5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院士路72号。负责人:黄社沃。委托代理人:谢敏,系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院士路72号148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梁银芳。被申请人:江门市富利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197号。法定代表人:黄健明。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沙二合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健明。被申请人:梁银芳,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江全,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吴耀彬,男,汉族,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因与上列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上列被申请人49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到可能发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富利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梁银芳、江全、吴耀彬银行存款4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区煜勤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经瀚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