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荣禄与谭选兰、丁秀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禄,谭选兰,丁秀明,谭代楣,蒋梅英,谭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4-3号申请人杨荣禄,原鹤峰县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谭选兰,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丁秀明,鹤峰县实验小学退休教师,系谭选兰之妻。被执行人谭代楣,鹤峰县容美镇细柳城村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蒋梅英,鹤峰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系谭代楣之妻。被执行人谭宝兰,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职工,系谭选兰之弟。因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谭代楣、蒋梅英存款中含有被执行人蒋梅英的工资,应给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梅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账号75×××03)存款余额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