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文生等与邹德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邹德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76号原告于文生,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马忠香,女,61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于春艳,女,34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邹德文,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诉被告邹德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生、马忠香、于春成、于春艳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