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益民二破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益民二破字第15-20号申请人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徐海华,组长。本院在审理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04)益民二破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认可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按该方案执行。2015年3月25日,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按照《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完毕,程序合法,符合破产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益阳格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曾艳红审 判 员 冷亮亮审 判 员 黄 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