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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广其、宋茂富与宋茂富、张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其,宋茂富,张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徐广其,农民,住曹县孙老家镇柳河集行政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407245713。被告:宋茂富,农民。被告:张洪云(系宋茂富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其与被告宋茂富、张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以生人民陪审员  宁克法人民陪审员  高满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