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卞海燕与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海燕,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卞海燕,居民。被告:刘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海燕与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穆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