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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与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71号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被告: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贵。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义乌市金丝鸟包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贾豪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