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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2-1号原告:李红利。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路北庐山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建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利诉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曹县环岛花园三期3号楼2单元704室、1304室、1404室商品房三套及其享有使用权的曹国用(2013)第037号土地一宗。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王强所有的鲁R×××××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苗祥华所有的鲁R×××××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及李同亮所享有使用权的曹国用(2003)字第582号土地一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曹县环岛花园三期3号楼2单元704室、1304室、1404室商品房三套及其享有使用权的曹国用(2013)第037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