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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实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2瑞安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现住广州市。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实际经营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瑞安中心8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订单显示,收货人为被上诉人,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茅岗新村,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运费为0元。因此,涉案产品的交货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