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葛X,女,1983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陈X,男,198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X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