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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葛X,女,1983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陈X,男,1981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X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