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其雷与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雷,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张其雷。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其雷诉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雷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雷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沈金龙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一帆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