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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某某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老石旦洗煤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代发的工资100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关建新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