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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申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申某先后通过互联网购买网络服务器和www.loveusex.com网络域名,开设名为“爱你网”的色情网站,设定“爱你网”自动从“草榴网”上采集色情图片和视频种子文件。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在“爱你网”上提取到496个文件夹。经鉴定,上述496个文件夹中的374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2015年1月7日,民警在被告人申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申某的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爱你网网站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万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申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丽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