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暴鑫诉被告孙麦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鑫,孙麦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暴鑫,男。被告孙麦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暴鑫诉被告孙麦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好,原告暴鑫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麦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暴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麦社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暴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鑫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