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吕蒙与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蒙,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吕蒙,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晓娜,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蒙与被告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蒙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吕蒙承担。审 判 长 郎素琴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