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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少均申请执行邓旭礼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均,邓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均,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6日。被执行人邓旭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油民初字第5391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邓旭礼收到本执行裁定书时立即向张少均返还车牌号为川BDY1**丰田汽车一辆;邓旭礼拒不返还,则查封、扣押张少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DY1**丰田汽车一辆,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二、案件执行费4920元,从被执行人邓旭礼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