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陆某某,男,2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28岁,汉族,农民。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月5日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中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陆某。原被告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王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4月21日生育男孩陆某,现随原告一居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男孩陆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陆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4月1日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限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子女抚养费,至陆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国林审 判 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