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顺与王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顺,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顺,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40号。被执行人王金平,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燕林小区6栋1单元302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金平协助将王家湾搬迁楼4单元1楼××号的房屋过户至王金顺名下,但被执行人王金平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王金平名下位于王家湾搬迁楼4单元1楼××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私自第××号)过户到王金顺(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卫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