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6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仪君,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和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称森海诺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森海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委托变卖协议》及《动产监管协议》均是三方当事人签订,深圳市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XXX公司)是所有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裁决并未将其列为第三人。同时,仲裁裁决违反了证据质证的程序性规定,被申请人所提交的部分证据并未在开庭时出示。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据XXX公司透露,森海诺公司与第三人已就借款保证责任的承担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交,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已就其担保的借款保证责任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0755深圳201403XX,其有权也应当优先向被保证人行使抵押权,因此被申请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而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这一证据。3、本案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仲裁庭并未对裁决所依据的《担保服务协议》、《存货抵押担保合同》、《动产监管协议》、《委托变卖协议》进行详细阅读和审查分析,枉顾本案事实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决原则,作出了置事实和法律以及申请人合法权益于不顾的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鼎银担保公司)答辩如下:1、深圳仲裁委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客观、公正。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仲裁庭是因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与仲裁庭的仲裁员存在私人感情而作出裁决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诬告。本院经审理查明: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森海诺公司、XXX公司、鼎银担保公司签订的《动产监管协议》、《委托变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了鼎银担保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受案号为深仲受字(2014)第1323号。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鼎银担保公司提出了以下仲裁理由和请求:2013年11月26日,鼎银担保公司与XXX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约定由鼎银担保公司为XXX公司向江苏银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担保。XXX公司向鼎银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并以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家具一批作为抵押物提供反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2013年11月26日,鼎银担保公司、XXX公司、森海诺公司签订《动产监管协议》、《委托变卖协议》,约定由森海诺公司对上述抵押物的存放进行动态核定库存监管,如XXX公司出现违约情形,由森海诺公司对监管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弥补鼎银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损失。如森海诺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鼎银担保公司损失,森海诺公司予以赔偿。2014年4、5月份,XXX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鼎银担保公司致函森海诺公司要求停止其监管仓库货物出货,履行职责,确保抵押物的价值。5月底6月初,鼎银担保公司致函XXX公司、森海诺公司要求变卖抵押物,但未获森海诺公司配合。由于森海诺公司未履行对抵押物监管与控制,导致鼎银担保公司无法处置抵押物。XXX公司无力向江苏银行履行每月还款的义务,鼎银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已与江苏银行签订《代偿协议》承担了担保责任。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鼎银担保公司的损失应由森海诺公司予以赔偿。l、请求裁决森海诺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861580元;2、森海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担保服务协议》、《存货抵押担保合同》、《动产监管协议》、《委托变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鼎银担保公司依据《担保服务协议》履行保证义务、为XXX公司向江苏银行支付代偿款后,有权按照《存货抵押担保合同》和《委托变卖协议》的约定,从变卖抵押货物的收益中获得补偿。森海诺公司放弃监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抵押权不能实现给鼎银担保公司造成的损失。鼎银担保公司未按其请求足额提交支付代偿款的相关证据,仲裁庭仅支持仲裁请求中鼎银担保公司已实际支付代偿款部分的赔偿请求。2015年1月12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裁决:森海诺公司向鼎银担保公司支付人民币1,267,900元;仲裁费人民币56,104元由森海诺公司承担。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向深圳仲裁委员会调取了仲裁庭的庭审笔录并询问有关当事人,另查明了以下事实:1、森海诺公司并未向仲裁庭申请追加XXX公司为第三人。2、鼎银担保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服务协议、存货抵押担保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委托变卖协议、承诺书、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停止出货通知书及回执、转移存货通知书及回执、处置抵押物通知书及回执、电子邮件、付款回单等15项证据,森海诺公司当庭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一、关于仲裁庭未将XXX公司列为第三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未将XXX公司列为第三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且森海诺公司也没有向仲裁庭提出追加XXX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故森海诺公司的此项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不能成立。二、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提交的证据是否已质证的问题。首先,森海诺公司没有指明对方哪些证据未经质证而被仲裁庭采纳。其次,从仲裁庭审笔录的内容看,鼎银担保公司提交了存货抵押担保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等证据交森海诺公司当庭质证,质证的过程完整、清晰,并不存在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当庭质证的情况。故森海诺公司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仲裁员是否枉法裁决的问题。森海诺公司仅以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决结果错误为由推断仲裁员枉法裁决,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森海诺公司提出的主张或因缺乏证据支持,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森海诺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