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欣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林以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徐欣美,林以刚,周长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欣美,学生。法定代理人:徐义胜,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邹正来,安徽省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以刚,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春,职业不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滁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欣美、林以刚、周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滁州支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滁州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