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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聂卫兵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聂卫兵,男,生于1968年6月18日。被告:XX,男,生于1974年1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卫兵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卫兵于2015年4月2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聂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聂卫兵负担。审 判 长  祁小林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晁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