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修军与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修军,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戴修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华,湖口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勇,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修军诉被告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修军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余勇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修军以被告余勇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修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188元,由原告戴修军负担。审判员 周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