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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毕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华侨城西商业楼7号。法定代表人:丁萍萍,经理。被告:毕翔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利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