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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853号申请人史某,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史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农行安阳县瓦店分理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