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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马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黄修明、黄中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黄修明,黄中振,黄修站,黄桂忠,丁卜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马商初字第97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路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伟(特别授权代理),系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科员。被告:黄修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黄垓乡黄南村182号。被告:黄中振,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黄垓乡黄南村177号。被告:黄修站,农民。被告:黄桂忠,农民。被告:丁卜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修明、黄中振、黄修站、黄桂忠、丁卜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衍奎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钰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