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原告吴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万某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河,被告万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仪式,2014年1月27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06年农历十月初三生长子万某甲,2009年农历八月十二生长女万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不合,被告疑心病较���,极不尊重原告,无中生有的伤害原告,经常赌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4年10月14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但婚后相处很好,没有打过原告,没有赌博,没有不尊重原告及无中生有的伤害原告,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2014年9月底分居,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仪式,2014年1月27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06年农历十月初三生长子万某甲,2009年农历八月十二生长女万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活中虽然产生了矛盾,但并不符合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当放下成见,多为家庭孩子考虑,互谅互让,才能把感情经营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万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鲍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