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永桂与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湖南一统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桂,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湖南一统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谢永桂。委托代理人罗静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山矿区。法定代表人李登攀。被告湖南一统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404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少博。原告谢永桂(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湖南一统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湖南一统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99元,由原告谢永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