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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新忠与被执行人危荣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潘新忠,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危荣南,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潘新忠与被执行人危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新忠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危荣南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危荣南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新忠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危荣南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店面一间已被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207号案依法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