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怀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谷在仁与刘大军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谷在仁。被执行人刘大军,无身份证件;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2406号,已向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刘大军、北京天顺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以人民币421747.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颜廷宏 关注公众号“”